云南省河南商会(第四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河南商会(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Yunnan Province)。英文名缩写:HCCYP(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河南籍在云南的非公企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加强豫商合作、促进豫商发展;以服务立会、服务兴会为理念,构建交流平台,为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提供服务,加强两省的民间交流与合作,扶危济难,广施善举,树立新豫商形象,为云南、河南两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制度,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突出政治建会,坚持以党建引领会建的发展理念,推动商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作为政府联系在滇豫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业务范围是:
(一) 对会员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和组织培训等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当地的法规和政策;
(二) 做好团结、合作等服务工作,发挥协调作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四)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团组织之间进行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 加强与当地和家乡各级党政部门的联系,为繁荣云南和河南两省经济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滇豫两省企业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 协助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豫籍企业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七)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外出考察,提高会员商贸层次,不断开拓市场;
(八) 承办当地和家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团体,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接受本团体管理教育,执行本团体决议;
(四) 在滇河南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
(五)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会员推荐或自荐的方式申请入会, 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会费;
(二) 经秘书处资格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证书、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享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团体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并宣传本团体各项活动;
(五) 为本团体发展献策出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在商会中要严格执行“享受权益与履行义务对等”原则,把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基本条件。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会员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正常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刑的,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除名)通知后,30日内应将有关证件等退回商会秘书处,逾期不交还的,商会有权在商会刊物、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由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1/5以上的会员(代表)、1/3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研究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大项经费开支,贵重物品购置等;
(三)研究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会长、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不得是近亲属或是利害关系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换届时可连任,但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 承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九)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聘任制)。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团体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团体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时间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30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20000 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时间及管理
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
每年主动按年度和规定的数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商会开展日常活动的基本经济来源。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资产不为任何单位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 8月 24日商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