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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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南商会章程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河南商会(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Yunnan Province)。英文名缩写:HCCYP(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河南籍在云南的企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新豫商形象,加强两省的民间交流与合作;构筑交流平台,为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提供服务,扶危济难,广施善举,为云南的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增砖添瓦。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62栋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政府联系在滇豫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业务范围是:
    (一) 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云南省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二) 为本团体会员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发挥协调作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和培训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四)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推动会员及有关商团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 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各级党政部门的联系,为繁荣云南和河南两省经济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滇豫两省企业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 协助本团体会员做好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周期的跟踪服务;
    (七)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内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省出国考察、访问,提高会员商贸层次,掌握行业知识,开拓国际市场;
    (八) 承办当地和家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只有单位会员一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团体,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接受本团体管理教育,执行本团体决议;
(四) 在滇河南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
(五) 遵纪守法;
(六) 热心参加与支持本商会工作的所有工商、企业界人士;与本团体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云南省河南商会团体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会费;
    (二) 一般会员经秘书处批准;理事以上成员经秘书处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三) 由商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及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享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团体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商会中要严格执行“享受权益与履行义务对等”原则。要把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基本条件;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正常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后30日内,应将有关证件等退回商会秘书处,逾期不交还的,商会有权在商会刊物、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秘书长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和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由理事会会议推举连任,可由理事会会议推举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副会长有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承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单位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收取金额、收取时间
(一)会费收取标准:会长每年会费30万元;执行会长每年会费12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会费8万元(当年新任常务副会长第一年会费20万元);副会长每年会费5万元(当年新任副会长第一年会费10万元);常务理事每年会费10000元;理事每年会费5000;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会费的交纳上不封顶。
(二)主动按年度和规定的数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一基本义务,也是商会开展日常活动的基本经济来源。会费集中收缴时间为公历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每年七月前缴纳的会费计入上一年度会费收入,七月后含七月缴纳的会费计入下一年度会费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资产不为任何单位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经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